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应注意哪些问题?
2017/9/20 9:57:24 点击:
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105条、第106条及《民弃诉讼法适用意见》第114条~第119条的规定:
1.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一F。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一卜。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2.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3.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的规定,需要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5.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6.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7.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8.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9.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105条、第106条及《民弃诉讼法适用意见》第114条~第119条的规定:
1.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一F。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一卜。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2.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3.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的规定,需要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5.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6.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7.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8.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9.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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