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讨债不及时导致借据变成了一张废纸
2016/6/6 16:14:30 点击:
男子讨债不及时导致借据变成了一张废纸值得关注!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债权人如果讨债不及时,长期不主张自己的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就是手握债务人亲笔写的借据,也会变为一张废纸。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子。
原告禹州市钧都典当行财产清算组诉称:1996年10月2日,被告禹州市韩城街道办事处,从钧都典当行借走现金人民币20万元,经过多次催要无果,请求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偿还该笔借款及应付的利息。被告辩称:该笔借款是金利发制品有限公司的启动资金,因当时该公司办企业手续不全,经禹州市钧都典当行经理赵 见申同意,只是以办事处经委的名义借出后,又直接借给了金利发制品有限公司,且该笔借款的到期时间为1997年1月2日。10多年来,原告禹州市钧都典当 行从来没有向金利发制品有限公司讨要该笔借款,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不应该偿还这笔借款。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法官对原、 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细致的审理后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本案中,被告于1996年10月2日向原告禹州市钧都典当行 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从约定日期的1997年1月2日至本案起诉到人民法院之日,已10年有余。在此期间,原告禹州市钧都典当行从来没有向人 民法院主张过自己的权利,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事由的相关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 下判决:驳回原告禹州市钧都典当行财产清算组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300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禹州市钧都典当行财产清算组诉称:1996年10月2日,被告禹州市韩城街道办事处,从钧都典当行借走现金人民币20万元,经过多次催要无果,请求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偿还该笔借款及应付的利息。被告辩称:该笔借款是金利发制品有限公司的启动资金,因当时该公司办企业手续不全,经禹州市钧都典当行经理赵 见申同意,只是以办事处经委的名义借出后,又直接借给了金利发制品有限公司,且该笔借款的到期时间为1997年1月2日。10多年来,原告禹州市钧都典当 行从来没有向金利发制品有限公司讨要该笔借款,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不应该偿还这笔借款。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法官对原、 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细致的审理后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本案中,被告于1996年10月2日向原告禹州市钧都典当行 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从约定日期的1997年1月2日至本案起诉到人民法院之日,已10年有余。在此期间,原告禹州市钧都典当行从来没有向人 民法院主张过自己的权利,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事由的相关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 下判决:驳回原告禹州市钧都典当行财产清算组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30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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