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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嘉兴讨债公司

2017/3/22 20:55:36      点击:

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嘉兴讨债公司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

  所谓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规范或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必然有一方要承担由此而带来的不利后果,那么这一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呢,这就是证明责任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1.一般原则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相应事实,谁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
  2.具体规定
  在我国的一些实体法和《证据规定》中对某些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又作了具体的规定。例如: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L真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3.关于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弥补一般举证原则可能造成的不公平,针对些特殊的案件,将按照一般原则本由己方承担的证明责任,改为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的一种做法。证明责任倒置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法官不可以在诉讼中任意将证明责任分配加以倒置。
  《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了八种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应当注意,证明责任倒置并非将按照一般分配原则分配给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全部加以倒置,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实的证明责任予以倒置。例如,上述侵权诉讼中关于损害事实的证明责任就没有倒置,仍然由权利人即受害人加以证明。
  甲在路上行走,碰到一只黄毛狗从对面走来,甲欲绕行,黄毛狗突然兽性大发,窜上去咬伤了甲的大腿。甲上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000元。后来甲起诉黄毛狗的主人乙,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乙在诉讼中承认黄毛狗是自己所养,但不承认自己狗会咬人,拒绝赔偿。
  本案为动物伤人损害赔偿案。甲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有责任证明如下事实:甲被一只黄毛狗咬伤的事实;黄毛狗属于乙所有;甲为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由于乙承认黄毛狗为其所有,就这一点免去了甲的举证责任,甲无须再举证证明。在甲证明了自己的大腿伤确为乙之黄毛狗咬伤之后,乙如主张免责,根据《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乙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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